据中国多家媒体报道,一位因红斑狼疮导致肾衰竭的上海女性沙白在瑞士的最大自愿协助死亡机构选择安乐死,她也成为首位在瑞士接受安乐死的中国公民。
据报道,她在20岁时被诊断患有“不死的癌症”红斑狼疮,到今年为止已发病七次,每周需要进行三次肾透析。
在她在社交媒体发布的视频中,她记录了与父亲在瑞士旅行的最后几天,并向陪伴自己的80岁父亲告别。
此举引发了网民的争论。
瑞士于1941年通过法案,成为全球首个、也是少数可合法实施被动安乐死的国家。安乐死的接受者不局限为瑞士公民。
瑞士法律仅允许被动式的协助死亡,例如移除维生设备或停止给药,不允许主动协助,如注射致死药物。
另外,若接受者在用药过程中发主动作用,则其被允许开出致死药物。
台湾体育主播、主持人傅达仁透露,他“自愿协助死亡”过程全程所花费用达300万新台币,约合12万澳元。
澳大利亚的自愿协助死亡规定
自愿协助死亡目前在澳大利亚各州都是合法的,今年6月,首都领地也通过了自愿协助死亡法案。
与各州一样,首都领地法律将在 18 个月的实施期后开始实施。因此,符合条件的居民将能够从2025 年 11 月 3 日起获得自愿协助死亡。
澳大利亚首都领地的法律总体上体现了现在所谓的自愿协助死亡的“澳大利亚模式”。
只有身患绝症且符合严格资格标准的人才有资格获得该服务。资格由两名独立的、受过培训的医疗从业人员进行评估。
寻求自愿安乐死的人必须反复提出请求。保障措施包括对违法行为的刑事犯罪和自愿安乐死监督委员会对案件的审查。
医疗保健人员可以出于良心拒绝参与。
这就意味着只有北领地没有这样的法律。北领地政府已任命一个小组调查此事,并已经就此提交报告。
新州的自愿协助死亡
新州卫生部网站显示,自愿安乐死并非对每个人都适合——需要符合自愿安乐死的条件标准,而且并不是每一个符合条件的人都会选择自愿安乐死。这完全由本人选择,而且本人可以在自己选择的时间和地点服用或接受导致死亡的药物。
想选择自愿安乐死的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18岁或以上。17 岁及以下儿童不符合条件
- 澳大利亚公民或澳大利亚永久居民,或已在澳大利亚连续居住至少三年
- 住在新州至少12 个月
- 患有会在6个月内致死的疾病,或者会在 12 个月内过世的神经退行性疾病(中枢神经系统细胞停止工作或死亡)
- 患有某种带来极大痛苦的疾病。这种痛苦可能是生理、心理、社交或情感上的。医生会跟患者交谈,了解痛苦的程度,并解释有助于患者控制痛苦的可行方案
- 能够在整个过程中自己做出决定并且跟别人沟通
- 希望接受自愿安乐死。“自愿”意味着必须是由本人自己作出选择。
仅仅患有精神疾病或有残疾并不是符合条件的理由。但是,如果患者符合上述所有条件标准而且有残疾或精神疾病(重要的是,患者本人必须能够自己做出决定并且跟别人沟通),那么就可以接受自愿安乐死。
另外,只有患者自己才能请求医疗帮助来结束生命。患者可以随时停止或暂停自愿安乐死程序。不需要给出任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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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相对论】从赴瑞士安乐死的上海姑娘说起:您如何看待自愿协助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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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1/2024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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