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不少人對於最高法院有能力推翻陪審團在超過一年前的裁決,感到大惑不解,甚至認為陪審團制度應被廢除。
要點:
- 就刑事罪行定罪上訴一般可基於兩個理由
- 上訴庭傳統上避免推翻陪審團所作之裁決
- 高級法庭有權作最後「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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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最高法院批出上訴許可的準則
他的代表律師沃克資深大律師(Bret Walker SC)在上訴聆訊中表示,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則,陪審團在2018年裁定佩爾罪名成立是有誤的。
他指出,根據檢控一方所提出關於事件及事發經過的描述,當時發生這種罪行;質疑申訴人的可信性。最終,最高法院在「終極上訴」中亦同意案件中存在合理懷疑,撤銷佩爾的罪名。然而,在此之前,一個由12人組成的陪審團經過歷時接近五日的商議,最終裁定佩爾五項控罪全部罪名成立。究竟為何一個由陪審團在聽取所有證據及經歷長時間退庭商議後所作出的裁決,能夠在16個月後被上訴庭完全推翻?
Cardinal George Pell leaves the County Court in Melbourne on 11 December 2018. Source: AAP
要回答這個問題,需要簡單了解高級刑事司法系統中容許雙方就裁決提出上訴的合理理由。
第一個理由(同時亦是最常見的理由)是:案件在審訊期間存在法律上(或事實上)錯誤、提出證據的方式有問題或法官錯誤引導陪審團。
而第二個較為罕見的理由則是陪審團的裁決不合理,或與所提出的證據有衝突。佩爾今次的案件中,正是以此理據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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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團制度:「行外人」真能「不偏不倚」?
過往,上訴法庭傳統上不太願意推翻陪審團的裁決。當中最為人熟悉的是1984年張伯倫(Michael Chamberlain)以及妻子Lindy,上訴案雖然被最高法院駁回,但兩人後來亦。
長久而來,最高法院一直都相當重視陪審團的重要作用。
法庭認為陪審團成員擁有達成適當裁決所需要的技能及優勢。我認為,任何與此原則相違背的做法不但否認陪審團在審訊過程中的重要性,更違反陪審團所履行的憲法職能。但儘管陪審團具有適當的技能及優勢,並有能力遵守相關法律及程序規則,在某些特殊情況下,陪審團亦可能在作出裁決時出現錯誤。
薩爾教授指出,傳統上,陪審團的存在一直被視為刑事司法系統的價值、力量及可靠性的根本基礎。
雖然本地法院審理的絕大多數刑事案件均是由裁判官而非陪審團作出裁決,但在高級法院中容許一些未經專業訓練的平民百姓作出判決,有時候卻被批評不公正且反覆無常。事實上,陪審團作為司法系統不可分割一部份的這個原則,過往都未曾受到強烈質疑。
Source: Supplied
主張保留陪審團制度的人經常引用著名的1670年英格蘭。案情指兩名貴格會教派信徒佩恩(William Penn)及米德(William Mead)被控非法集會。主審法官認為兩人罪名成立,但陪審團堅決反對將兩人定罪。
從此,陪審團的角色就得到辯護,並在刑事司法系統中獲得鞏固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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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佩爾性侵案】「終極上訴」決定佩爾命運
然而,在佩爾樞機主教的案件,以及其他結果類似的案件中,最高法院的裁決強調了一點,就是即使陪審團擁有裁定一個人有罪抑或無罪的權力,司法系統中亦有更高法院或法官有權推翻有關裁決。
這是由於上訴法院被賦予最高的責任,確定陪審團作出一個「安全」、公平公正的決定,而未有受任何不屬呈堂證供範圍內的資訊或渲染訊息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