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垃圾中尋寶並不是澳洲獨有的。
但隨著各州推出的「空罐及空樽回扣計劃」,有關情況變得更為常見。
民眾除了把自家用完的空罐及空樽儲起,在街上執拾外,還有「更激進」的回收,在別人的「可回收垃圾中」翻找,將空罐及空樽拿起兌現。
「空罐及空樽回扣計劃」於 2017 年12月於新州推出、昆州、南澳等多個州份及領地亦有推出,而維州於去年 11月亦推出有關計劃,將每個合資格的飲品空樽或空罐,兌換成1毫。
而這些翻找垃圾的人其中亦不乏華人,更在華人社交平台小紅書曬出自己的翻找黃色回收箱的戰利品,亦引來一些民眾表達不滿。
有網民在社交平台上分享不認同「翻找」垃圾行為。 Credit: 小紅書/沐良
然而,在澳洲翻找他人垃圾是否非法,是一個頗為為複雜的問題,而在不同州份及市議會都對此有不同的規定。
新州律師陶建文(Clifford To)向SBS 廣東話表示,在澳洲,於路旁的家庭用垃圾箱「尋寶」,一般來說屬於盜竊行為(Larceny)。
他表示在澳洲,由於法院從未頒下任何具有約束力的裁決,指明所有放在路旁等候市政府回收的廢物,均為廢棄財物。因此,若廢物的主人具有清晰的意願,希望他們的廢物由市政府來回收,那麼,他們並未完全放棄對路邊廢物箱內物品的所有權。在這個情況下,任何人把這些廢物的全部或部份據為己有,便屬於盜竊。
而在美國就大不相同,當民眾將垃圾放到路旁已等同廢棄財物,因而拿取已被廢棄的財物,不構成盜竊。
陶律師亦以新州為例,指出新州「市政府條例1993」 (Local Government Act 1993) 中,第743條規定「所有從任何私人土地移除的廢物,均為市政府的財物」。
因此,若有人於新州路旁的家用廢物箱「尋寶」,他/她可以被視為盜取市政府的財物,因而被起訴。
而並非設於公眾行人道上的垃圾箱,如業主組織共用的垃圾箱(即在私人物業內),情況可能更為複雜。
因業主組織有權對該人提起擅自入侵的行為作出訴訟。
然而,各州與領地及市議會亦有不同法規,因此民眾可向所在市議會查詢具體法規。
同時,盜竊與否亦涉及到兩方:擁有者和收集者/拾荒者。
面對這種情況的最好做法就是兩方進行溝通。如果情況需要,收集者應該向擁有者徵詢收集取罐子和瓶子的許可,清楚地表明目的,等待確認後再拿取物品,同時,拿取的過程中務必清理乾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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