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點:
- 有關的移民部長干預準則於 2016 年制定;
- 現在將重新審查當前的準則;
- 每年根據這些準則提出的數百個部長干預請求或將會受到影響。
本周,澳洲高等法院在就一宗移民案件作出一項重要裁決,該裁決可能對內政部處理的類似案件產生重大影響。
具體而言,該裁決可能會對內政部自 2016 年以來作出的一些決定的合法性提出質疑。當時該部門拒絕了一些簽證申請者提出對有關申請進行部長干預的請求。
案件內容
是次案件涉及兩人,他們尋求移民部長親自干預他們的案件並向他們發出留澳的永久簽證。
內政部拒絕了他們的請求,拒絕理由是其案件不符提交給移民部長的標準。
他們因而就此向法院提出訴訟,首位上訴人是英國公民戴維斯(Martin Davis),他持臨時簽證在澳洲生活了約 16 年。
他的永久伴侶簽證申請被內政部拒絕,在隨後的行政上訴仲裁庭的覆核亦被拒。
而另一位上訴人,在該案中被稱為DCM20,是斐濟公民,曾持一系列臨時簽證在澳洲生活了近 20 年。
她申請了永久簽證,但被拒絕。就此,她向行政上訴仲裁庭提出的覆核申請,申請也未獲批准。
戴維斯和 DCM20 的申請人都請求移民部長根據《1958年移民法》第351條款行使個人權力,推翻行政上訴仲裁庭的決定,向他們簽發永久簽證。
根據《移民法》 中這一條款,如果部長認為「符合公共利益」,他們可以批准簽證,但法律並不要求他們考慮每一個請求。
這項權力由部長親自行使。
部長收到大量請求,以望其行使權力以親自干預此類簽證申請。
例如,上個月,珀斯一家庭的簽證被拒,理由是他們的兒子出生時患有唐氏綜合症,並未符合某些健康標準。移民部長吉爾斯(Andrew Giles)介入干預,隨後授予他們永居權。
如今需要對準則重新審查
2016年,部長公布了部門官員在審查此類部長干預請求時使用的準則。
該準則指出,只有在存在「獨特或特殊情況」的情況下才將案例提交給部長,這包括同情情況。
戴維斯和 DCM20 的申請人認為他們符合特殊的情況,請求部長干預。他們指出自己長期居住在澳洲,而且澳洲的親屬也依賴他們的照顧。
一名部門官員認為他們的情況並不獨特或特殊,不符合準則的要求,因而拒絕將他們的案例提交給部長。
然而,高等法院裁定,該部門做出的決定是非法的,因為對此類案例干預或不干預的權力必須由部長親自行使。
在這兩宗案例中,實際上是一名部門官員做出了不干預的決定,而非部長本人。
裁決的潛在影響是甚麼?
移民部長現在不僅要重新審查目前的準則,而且要重新審查部門自 2016 年以來根據這些準則作出的所有決定。
根據《信息自由法》發布的一份文件,在 2017 至 2020 年期間,根據這些準則,每年都有數百份部長干預請求。
在這段時間裡,部長親自干預並批准了大約 1000 個簽證案例。
然而,該文件並沒有顯示有多少案例從未被提交給部長考慮。有可能有數百人受到影響。
部長或還須審查《移民法》下的其它準則,在這些準則中他擁有個人干預的權力。
例如,根據該法第48B條款,部長擁有個人自由裁量權。如果部長認為「符合公共利益」,申請臨時保護簽證被拒的尋求庇護者可以申請後續簽證。
但是,如前所述,目前的部長準則要求該部門考慮是否存在「特殊情況」,以便將案例提交給部長。
統計數據顯示,在過去10年間,部長只對不足一成的尋求庇護者請求作出了干預。
乘船抵達的尋求庇護者也被禁止申請任何簽證,除非部長親自允許他們申請。
高等法院的裁決或會影響該部門作出的不將一些案例提交給部長的決定。
部長的權利
法院明確指出,部長在如何和何時行使他們的權力干預案件方面保持廣泛的自由裁量權。
部長可以再次考慮所有這些案例,並得出與該部門相同的結論。
部長的權力是「非強制性」的,這意味著他們不必考慮每一個提交給他們的案例。
如果他們考慮某一案例,他們擁有非常廣泛的自由裁量權,以決定如何為公眾利益行使其權力。而有關權力被描述為「神一樣的權力」。
一旦部長正確行使其權力,法院很少情況下會作出干預。
部長利用這些權力做出的決定是極其嚴肅的,並影響著弱勢群體。
高等法院的裁決至少是政府審查部長干預程序的一個機會,旨在有一個更清晰、更公平和更透明的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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