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讓車」抑或「車輛讓人」,是一個相當複雜的問題。答案取決於車輛的速度、行人的步速、司機作出反應煞停車輛的速度、汽車本身的性能、路面狀況、汽車與行人之間的距離等一系列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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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全攻略】道路交通規則
雪梨大學運輸工程學系表示,在澳洲,國家運輸委員會(National Transport Commission)負責提出《道路使用規則》的,再由各州及領地政府根據建議文本作出輕微修訂並予以採納。舉例,第72、73及353條正是涉及行人橫過馬路時的交通規則。
但根據謹慎義務的法律原則,駕駛者必須。因此,在任何情況下,若行人已經開始橫過馬路,司機必須讓路予行人。然而,這個列明在《新州道路運輸條例》的原則則未有列入在《新州道路使用規則》之內。
但同樣,上述指引亦未有被納入任何道路使用守則或相關法例之內。法例上,實際上容許駕駛者自願決定是否讓路予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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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構中其他使用者(依次序)為騎單車者、公共交通服務乘客、特別服務車輛(如緊急事故服務、垃圾收集車輛等),以及放在最底層的其他車輛。制定道路規則的原意是為保障安全,但現實情況是這些規則是安全及方便之間的權衡輕重,規則越傾向為駕駛者提供更大方便,路面車輛便會相對越多,而安全度亦會隨之有所減少。
Source: Manual for Streets/UK Department for Transport
教授認為,步行實在能帶來不少好處,不但可減低基礎設施的成本、改善國民的健康質素、減少路面汽車數量,並從而減少交通意外、空氣污染及交通擠塞等情況。
學者認為,所有不設交通燈的交叉路口,不論有否行人過路標記,在法律上均應視為有標記的行人過路處。道路規例制定者應將街道交叉路口,視為汽車橫過一條連續行人通道的位置,而非將之視為行人穿越車輛行車通道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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