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一些員工,特別係是散工人士(casual worker)又是否能夠從中得益呢?如果工人未能從僱主獲取『保職位』計劃下的資助金額時,他們又可以向那裡投訴呢?
根據律師陶建文的解釋,所有參與『保職位』(JobKeeper)計劃的僱主均可以向政府登記是否參與計劃,而如果僱主參與了計劃之後,必須向所有員工每兩週發放相等於稅前1,500元的薪金,如果僱主不能發放有關金額,僱員是可以向稅局投訴。
不過,陶建文律師亦解釋,如果僱主在申請計劃後關門,亦等於他們自動退出有關計劃,屆時,他們就不再需要向員工發放有關的薪金補助。同時,陶建文律師亦指,不論是長期僱員或是散工,只要他們在2020年3月1號當天仍然是受僱的話,若他們的僱主參加了有關計劃後,他們都能夠獲得資助,但若果他們在這天後遭解僱,而當僱主參加了『保職位』資助計劃後再次聘請他們的話,這些員工仍然可以獲得『保職位』的薪金補貼。
至於計劃的其他詳情, 請收聽這節鄺美玲與陶建文律師的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