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學者博雷漢姆(Kevin Boreham)表示,引渡程序的目的是旨在阻止罪犯透過越過國家邊境、前往別國領土,而逃離被司法機關進行審訊。他說:「引渡程序,是A國家向B國家提出請求,要求B國家將其司法管轄範圍內的人士由當地送返A國家,以便對有關人士所觸犯的罪行進行起訴。」舉例,若澳洲欲針對一名已前往海外、涉嫌觸犯嚴重刑事罪行的人士進行起訴,澳洲可向相關國家提出引渡請求,要求將該名人士送返澳洲接受審訊。但由於引渡程序的案件既昂貴且費時,因此這個要求一般只會用於涉及嚴重罪行之案件,如戰爭罪行、性侵犯、謀殺或詐騙等。
澳洲的引渡程序條款列明於1988年《引渡法》(Extradition Act)之內,並由聯邦律政部執行。讀者不應將引渡與驅逐出境互相混淆。驅逐出境是將一名並未持有合法逗留權利的人士,驅逐離開一個國家的領土;在澳洲,驅逐出境的程序是由內政部進行監督及執行。引渡程序在不同國家有不同規定,但梅鐸大學(Murdoch University)法律講師芬利(Lorraine Finlay)表示,國家之間一般會訂立引渡協議,以列明引渡程序的準則。她說:「引渡協議為兩個或以上的國家,就如何處理引渡程序而達成的協定。當中訂明,在什麼情況下,一個國家可以提出引渡嫌疑犯的請求。」
芬利舉例,澳洲與新西蘭之間存在一個被稱爲「支持逮捕」(backing of warrants)的制度,透過其中一方「批准」或「支持」對方針對指定人士所發出的逮捕令,從而進行引渡嫌疑犯的程序。她表示,這個過程由兩國的司法機關處理,處理行政事務的政府均不得參與其中。此外,只有與澳洲訂立引渡協議的盟國方有義務考慮澳洲的引渡請求;而澳洲亦只可考慮有與澳洲訂立協議的國家所提出的引渡請求。若兩國之間未有訂立引渡協議,雙方均沒有責任考慮引渡請求。而澳洲究竟是否與某國簽訂引渡協議,決定權則在於律政部長手上。
芬利表示,雖然澳洲與不同國家之間訂立的引渡協議存在不同差異,但當中亦有不少共通之處。她舉例指:「要(由澳洲)引渡一名人士,其所涉嫌觸犯的罪行亦應在澳洲被視為罪行。而協議亦容許個別個案以『政治犯罪』的理由而毋須進行引渡,以防止引渡協議被用作進行政治起訴。此外,澳洲亦會考慮引渡要求是否涉及歧視成份;若有合理理由相信引渡請求會被別國用以懲罰某個種族、性別、宗教等人士,澳洲亦會拒絕引渡要求。」
在2012至2018年期間,澳洲透過引渡協議將147名人士送到別國接受審訊,同時亦透過協議成功將77人送返澳洲進行司法程序。除了澳洲公民外,被引渡回澳洲的人士大部份來自愛爾蘭、英國及美國,他們所涉及的五大罪行包括性罪行(包括兒童性罪行)、涉及毒品的罪行、欺詐、謀殺(包括誤殺及企圖謀殺)及人口販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