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頓於法院上承認自己並沒有投票,但以聯邦選舉法中規定選民可以因選舉與其信仰義務相違背作為抗辯理由。
伊斯頓自稱為不可知論者(agnostic),並指自己相信「自由」(freedom),亦以此作為價值觀及道德規範,伊斯頓認為在今次選舉中投票會破壞其道德信仰。
今次判決是選民根據選舉法推翻不投票指控的首宗成功案例。
新州地方法院昨日公布今年9月的判決內容。地方法官海爾彭(David Heilpern)駁回對伊斯頓的指控,並裁定伊斯頓提供充分理由不投票。
伊斯頓於最初的回應中,提出了四個不投票的理由,包括聲稱選舉中並沒有他理想的候選人,而各個政客的表現亦十分差勁。
但海爾彭法官指,伊斯頓所提出的整份供詞,具有更深層的哲學反省意義,亦足以表明其觀點上的合理性:即伊斯頓的真實信念及道德準則,均要求他不投票,而投票將對此信仰系統產生不良影響。
海爾彭法官又指,滿意對方所提出的論證,不過,同時承認,所謂道德規範本身就「非常主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