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 17 歲男童因未持有效駕駛執照駕駛一輛未有汽車登記及受保險保障的電單車,期間超速駕駛,被警方施以罰款超過四千澳元。
報道指,該段路段的時速限制為每小時 80 公里,即表示該名青少年超速駕駛每小時 62 公里。
警員截停車輛後,發現該名 17 歲男童未有持有有效電單車駕駛執照。同時,電單車自本年四月已未有作車輛登記、未有掛上車牌,亦不受任何保險計劃保障。
警方向該名男童發出 $4,069 罰款通知書。
負責交通執法的署理警司埃文斯(Jayde Evans)表示,澳洲首都領地警方本月的交通執法焦點正是打擊超速駕駛行為,強調警方不接受任何超速的理由或辯解。
埃文斯說:「電單車駕駛者正是道路上最容易受傷的一群道路使用者之一。這名駕駛者的行為對其他使用者構成極大風險。」
他又指,幸好這名駕駛者未有造成嚴重或致命交通意外,但強調任何程度的超速駕駛行為都是不可接受亦不獲容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