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認為,如果言論對國家安全造成潛在的有害後果,該言論則屬於煽動性,依據的上訴案例 (HKSAR v. Tam Tak Chi)控方無需證明有爭議的言論實際構成對國家安全的真實風險。
此外,郭官還裁定,控方可以透過證明被告明知發佈文章的煽動意圖而無視出版該文章的後果來確定被告的犯罪意圖。降低了控方的舉證責任,與郭官在《羊村繪本案》(HKSAR v Lai Man-ling) 中的早期裁決不同,該案要求被告同時具備煽動意圖才能被定罪。
郭官解釋,放寬了舉證責任是為了有效維護國家安全和保護基本權利。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客席教授陳文敏接受《法庭線》的訪問時形容,判決劃定的煽動界線模糊,日後傳媒難拿捏紅線。
他又指,判詞擴大了煽動罪適用範圍,包括指「罔顧後果」足證煽動意圖,以及毋須證明對國安構成實質風險等;又認為判詞未有考慮《立場新聞》的全部內容,情況就如憑醫科書內的一張圖片,判定屬淫褻不雅,指客觀的傳媒,可以是在多篇文章裡刊登不同觀點和內容。
今次法院判決,國際特赦組織中國部主任布魯克斯 (Sarah Brooks)認為,必然迫使香港新聞工作者在撰寫內容時更加謹慎,並進一步加劇因國安法而引起的恐懼氛圍。
不過,回應判決時,特區政府發言人指出,媒體必須遵守《國際公民及政治權利公約》第19條第3款的「特殊義務和責任」,包括保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健康和道德的義務。
另外,特區政務司司長陳國基強調,香港尊重新聞自由,並有法律保障,記者依事實報道,就不會有限制新聞自由的情況出現,涉嫌違法亦要有足夠證據才能定罪,不存在限制新聞自由。
法庭同時亦引用了《歐洲人權公約》關於新聞自由的判例,指出新聞工作者必須真誠地行事,以準確事實為基礎,並提供準確可靠的資訊,方可獲言論和新聞自由權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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