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區政府引用的《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俗稱「緊急法」),賦予行政長官廣泛權力,無須經過立法會審議就可以迅速地訂立法規。但動用「緊急法」本身在香港已是一個極具爭議性的議題。
在政府公佈法例前,多名建制派立法會議員成立「禁蒙面法推動組」,指出歐美等國都有類似的法例,而那些國家都是國際人權公約的簽署國,相信「禁蒙面法」不會侵犯香港市民表達意見的權利。他們又表示,相信新法例能夠增加阻嚇力,防止非法暴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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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泛民主派和部份有商界背景的建制派議員則表示,法例執行上會有困難,甚至會引起打壓市民權利的批評,帶來反效果。同時,亦有學者認為,海外經驗顯示,類似「禁蒙面法」的規例不一定有助制止暴力示威浪潮。
事實上,建制派亦曾在2017年建議就「禁蒙面法」立法,指出2016年旺角警民衝突時,不少暴力示威者配戴面罩「逃避法律責任」。當時的保安局局長黎楝國指出涉及的問題性質「複雜及影響深遠」,立法建議最後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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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大學法律學系教授陳文敏接受訪問時表示,堅持蒙面的示威者根本不會理會「禁蒙面法」,亦會繼續蒙面參加示威。陳教授指出,「禁蒙面法」只會約束一些願意遵守這個規例的人,但過去數個月不斷有人參加未得到警方批准的遊行,違反香港《公安條例》內相關的規定。他說:「如果示威者已經凖備好違反《公安條例》,沒有理由期望示威者會遵守『禁蒙面法』這個更具爭議的規定。」參考世界其他地區的例子。西德早在1985年訂立《反蒙面法》,禁止任何人在戶外的集會或示威故意阻礙警方辨認參加者的身份。但當地政府的數字顯示,暴力示威浪潮並未有因此而減少。研究德國歷史多年的香港浸會大學助理教授鐘子褀則指出,即使設立《反蒙面法》,德國在1985至2001年的暴力示威數字並沒有出現「明顯或顯著」變化,暴力示威者仍然繼續使用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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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美國,多個設有《反蒙面法》的州份亦曾經受過類似的法律挑戰。其中在加州,向地方政府提出法律訴訟,要求法庭准許參加針對伊朗末代國王巴列維(Mohammad Reza Pahlavi)示威的學生配戴口罩、隱藏學生的身份,因為伊朗政府可能迫害參加者身在伊朗的家人;該名學生最終勝訴。
美國最近一次引用《反蒙面法》,是在2011年的紐約「佔領華爾街」示威。《華爾街日報》指出,紐約警方在示威早期就引用這條已有超過100年歷史的法例,拘捕最少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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