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雪梨司機早前在Reddit上貼文討論有關「人肉霸車位」問題,並在援引新州交通法例第 236 條,指出「人肉霸車位」的做法已明顯犯法。
「第 236 條規定,行人不得通過在司機的路徑上移動而造成交通危險。」
但網友很快指出該規定有模棱兩可之處,有人強調了立法中的一個子條款,該條款使該規則更難解釋。
「看看規則的第七節規定:道路包括任何路邊及中間地帶、班馬線或交通島,但不包括任何其他與道路相關的區域。」
新州律師陶建文在接受本台問訪並解釋有關法例時,他強調每個州份交通法例都是大同小異,而新州交通法及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下,「人肉霸車位」均被定義為「違法行為」,其罰則也不輕。
「道路法的原則是保障安全,若有人站在車位上(阻礙其他人泊車),對自己或是他人已經構成危險。」
「新州交通法例第236條的確已清楚例明,任何行人都在路上不失已任何方式構成交通危險,當中括弧2的條文指,任何途人亦不能在不合理的情況下阻礙駕駛者的路徑。」
「若有人犯法,這兩條罪的最高刑罰可以高達20個罰款單位—即$2200。」
「在新州、我們還有另外一條法律英文叫summary of offences act— 在香港被譯成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當中的第六條亦寫明任何人不能在沒有合理理由下,故意阻礙行人、車輛或船隻在公眾空間中自由運行。」
「若任何人在泊車位上阻礙其他人合理使用車位的話,除了有機會觸犯交通法例第 236 條外,亦有機會觸犯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的第六條...其罰則只是四個罰款單位($440),主要視乎檢控方決定以哪一條條例作出控告。」
陶律師亦指,除了馬路外,人肉霸車位的行為在私人停車場等空間亦同樣受法律規管。
「在新州交通法例的第11及12條,以新州而言,道路的定義基本上是開放給公眾使用或可以駕駛的路面。」
「或者以簡易程序治罪條例而言,其定義就會更加廣闊—即你不能在任何公眾空間對交通造成干擾。」
「因此,對這兩條法例(新州交通法例第236條及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六條)一個比較適合的解讀,是兩條法例同時適用於公共及私人的道路。」
「即是說,即使你在一個商場內的泊車位作出同樣行為,你亦有機會在這兩條條例下入罪。」
不過,若有人以人肉霸車位的方式與司機爭持,一旦不幸釀成意外亦並不代表司機無需付上法律責任。
「好視乎司機是否畜意為之,若司機畜意用汽車撞人,這是很嚴重的罪行—最高刑罰可被判謀殺,即使受傷程度較輕,司機仍然會有法律上的責任。」
「在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的第11(H)的條文亦明言,任何駕駛者不能以汽車(或船隻)在任何公共地方對任何人作出恐嚇。」
「假設在人肉霸位的情況下,若司機向對方指,『若你再不走開我就會用車撞死你』,甚至再踏二下油門,這樣就已經有很大機會觸犯第11(H)條,最高刑罰可達$660罰款。」
「這已算是較輕的罪名,因為在新州道路交通條例(Road Transport Act 2013)的第113條列出更嚴重的罪行—瘋狂駕駛(Menacing Driving),禁止有人用汽車對他人作出恐嚇,犯法者的最高的可高達30個罰款單位($3300)。」
「再嚴重一點,若司機故意用車撞向對方,甚至有機會被判謀殺或誤殺,視乎司機當時的心理狀態,或者視乎對方是否有對其作出挑釁性的行為,這些都是刑事罪方面。」
「當然若司機故意用車撞人,對方亦可以入禀,從民事上向你索贘。」
即使在這樣的情況下,陶律師亦指,進行人肉霸位的一方,亦同樣會因新州交通法例或簡易程序治罪條例而被控告及入罪。
「好多時,爭拗的雙方,可以各自亦觸犯法例。」
除了人肉霸位,若有人以拖車(trailer)、休旅車(Caravan)、遊艇,甚至其他物品霸佔路邊停車位又是否違法?更多詳情請留意足本錄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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