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 PIC 4020,若申請人向內政部或行政上訴審裁處(Administrative Appeal Tribunal)提供偽造文件或涉及虛假或誤導的資料,簽證可能會被當局拒絕批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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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澳洲】如何在七個月內取得伴侶簽證?
在一宗哈馬威最近正處理的個案中,內政部及行政上訴審裁處均拒絕向一名埃及籍婦女發出伴侶簽證,原因是該名婦女的申請擔保人(其已婚配偶)John H.(化名)在申請中未有申報自己的前一段婚姻及育有兩名孩子。
雖然申請人最後就有關資訊向當局提出更正,但內政部及審裁處均認為 John H. 及其妻子的「錯誤」屬於故意提供虛假及誤導性資訊的行為。
行政上訴審裁處維持了內政部拒絕 John H. 妻子批出永久居留權的決定;她目前需要等待至少 1.5 年才有資格重新申請簽證。
但哈馬威律師表示,當局有權禁止申請人在未來十年申請任何澳洲簽證。同時,當局亦有權拒絕向任何被列入申請表中的家庭成員批出簽證。
John H. 在埃及出生,於 2009 年首次以學生簽證進入澳洲。他其後向移民局申請庇護簽證但被拒,遂透過不同「搭橋簽證」留居澳洲,直至在 2012 獲批永久居留權。他目前為澳洲公民。
Source: S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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