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日立法會大樓被示威者衝擊及佔領案件,12名被告因暴動罪被判監4年半至6年10個月。
其中不認罪的藝人王宗堯被判入獄6年2個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志豪判刑時引述王宗堯求情信,表示他為人善良、樂於助人,亦同意辯方指他沒有暴力行為,但指即使他短時間逗留都會壯大聲勢,促成暴動延長,短暫逗留並不是求情原因。
而認罪的被告中,鄒家成被判監61個月。法官指他涉及的行為極嚴重,多次撕爛基本法,有關行為能激起暴動,帶有煽動性,罪責與使用武器衝擊破壞不遑多讓,考慮他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及認罪,判囚5年1個月。
同樣認罪的劉頴匡則被判監54個月,法官認同他沒使用暴力,但指他屬於積極參與,曾呼籲金鐘示威者留守,參貿4度屬重中之重。
而港大前學生會會長孫曉嵐,法官同意被告在案中不具主導及積極角色,罪責在案中屬於最低級別,判囚4年9個月。
案中刑期最高的被告是林錦均,法官指他直接參與衝擊,有份運送物資亦是加刑因素。他因本案在內地被扣留獲刑期扣減,判監6年10個月。
宣判後,一些被告的支持者在法庭上哭泣,還有許多人向被告們揮手。
警方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總督察黃志騰指,,被告是有計劃和有預謀犯案,,強調立法會有獨特的憲制地位和象徵意義,暴徒除了破壞立法會大樓的物件,亦是嘗試削弱和推翻憲制,,以及衝擊法治,認為今次判刑反映案件的嚴重性, 相信能起阻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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