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下月開會,預料將審議《反外國制裁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今早( 8月10日)在出席行會前表示,支持透過本地立法方式在港實施《反外國制裁法》。
林鄭月娥解釋,支持本地立法方式,是因為可以肯定會有外部勢力和媒體炒作事件,「因為你無過程,佢就好容易炒作 ,話你香港無傾過就去實施」。以弱化香港金融中心地位和外國對香港的信心。
她希望通過本地立法程序作出澄清,以免別有心用的人可以炒作。 林鄭月娥又指,與《港區國安法》由中央直接頒布實施的做法不同,《國安法》為香港而設,在草擬法案階段已考慮到香港實際情況,並聽取特區政府意見,情況與其他全國性法律不同。
林鄭月娥表示,《反外國制裁法》的目標是維護國家安全、主權和利益,香港有責任履行相關責任,而《反外國制裁法》屬全國性法律,涉及外交事務,並非香港高度自治事宜,完全符合《基本法》第18條列明,可直接納入附件三的條件。
林鄭月娥並強調,在未完成相關立法工作前,會以現有法律配合中央的反制裁行動。
就香港問題,美國財政部及國務院曾先後制裁逾 30 名中港官員,包括港澳辦主任夏寶龍、駐港國安公署署長鄭雁雄、特首林鄭月娥、律政司司長鄭若驊等人。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日前就發網誌表示,依《基本法》第十八條將之列入附件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是最自然也最恰當的方法。
她在網誌中批評,一些國家單方面將脅迫措施強加於其他國家或個人身上,作為威脅或企圖以無形之手作出干涉。她指這些行徑顯然具有政治目的,透過壓制受影響國家或個人,試圖干涉該國家的內政和主權,例如在制定《香港國安法》後,一些西方國家對中國和香港政府官員實施單邊強制措施、暫停移交逃犯協定、撤銷香港作為單獨關稅區的獨特貿易地位,以及重新標籤香港出口的產品。
她稱,「單邊強制措施」非文明國家應有的所為,有礙國際和平與穩定。
《反外國制裁法》列明若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執行、不配合實施反制措施,將被追究法律責任。此外,任何組織和個人均不得執行或協助執行外國對中國公民、組織採取的歧視性限制措施。
《反外國制裁法》同時列明,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採取的措施,包括不予簽發簽證、不准入境、註銷簽證或者驅逐出境;查封、扣押、凍結在中國境內的動產、不動產和其他各類財產;及禁止或限制中國境內的組織、個人與其進行交易合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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