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兇徒作出「無差別襲擊」,完全針對平民。
- 遇襲者完全沒有攻擊性,包括老弱婦孺。
- 維持時間長達數小時,屬於連續、反覆出現的攻擊。
- 目的是製造公眾無論在任何地方都對個人安全產生的恐慌。
Source: CRHK
對於恐怖襲擊(以至恐怖主義)的定義,;不少司法制度、司法管轄區或政府機關均有不同對「恐怖主義」的定義。同時,不同國家的政府之間亦一直不太願意制定一個互相認同、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定義;其中一個難處則是由於這個字眼在現今世代已成為一個牽涉政治及感情的用詞。在美國,根據《美國法典》第22卷第38章第2656f條,「恐怖主義」是「由地方組織或秘密特工所策動、針對並不具有戰鬥力的目標,而作出的有預謀、出於政治動機的暴力主義或活動」。一般而言,「恐怖主義」的定義可包含四個元素:
The accused shooter faces 50 charges of murder over the Christchurch mosques massacre. Source: AAP
- 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以達到某些政治、宗教、意識形態思想或社會方面的目的。
- 作出有關行為者為擁有強大的政治影響力但與任何國家或政府沒有聯繫的個體或機關(英文稱為「non-state actors」),或為代表並服務於指定國家政府的秘密人員。
- 作出暴力或威脅行為的目的,並不僅僅是所針對的受害者,同時亦包括更廣泛社會內的人士(尤其是一般平民)。
- 所作出的作為同時符合拉丁文「malum prohibitum」(即法例規定不容許的行為)以及「malum in se」(即本身被視為不道德或錯誤的行為)的兩個準則。
另外,以下四個針對暴力行為或威脅使用武力的行為,則一般不包括在「恐怖活動」的定義範圍之內:
- 在戰爭期間(包括已正式宣戰的情況下),一個國家所屬穿著適當制服的部隊或法定戰鬥人員,針對另一個國家而作出的暴力行為,不論有關行動是否屬於合法或不合法。
- 合理的自衛行為,即例如使用武力殺害、逮捕或懲罰一名或多名對人類或財產構成威脅的罪犯。
- 攻擊對象屬戰爭期間的合法目標,例如敵對陣營的戰鬥人員或對敵對陣營戰事策略中具有舉足輕重位置的戰略基礎設施。
- 造成「附帶性破壞」,一般用以形容「戰爭中的附帶破壞」,包括攻擊或企圖攻擊戰爭合法目標期間,對不具有戰鬥力的目標所造成的附帶或難以避免之破壞。
Police units at London Bridge after the London Bridge attack in which two Australian women died. Source: A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