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記得澳洲《憲法》第44條嗎?當中列明,國會議員可以由於持有雙重國籍、宣佈破產、擔任公職或觸犯刑事罪行而被判監一年或以上等原因,而喪失擔任國會議員的資格。但若國會議員的某些行為造成國會聲譽受損,又可否褫奪有關人士的議員資格?
雪梨大學憲法學教授特沃米(Anne Twomey)表示,列明,除非國會自行宣佈其權力、特權及豁免權,否則有關權力與澳洲建立聯邦時(1901年)英國下議院所擁有的權力相同。當時,英國下議院擁有剝奪議員資格的權力,至目前亦未作改動;因此澳洲國會亦曾經有權將個別人士驅逐出國會。雖然英國國會甚少動用有關權力,但行使權力的原因,大部份個案均涉及國會議員。至於澳洲國會則曾在1920年動用相同權力,褫奪時任反對黨工黨國會議員;馬洪當年在一個公眾場合上發言時,批評英國在愛爾蘭的作為,又表示支持澳洲走向共和體制。時任總理休斯(William Morris Hughes)批評馬洪作出「煽動性、不忠誠、與效忠宣誓不一致」的言論;最終馬洪被眾議院開除國會議員資格。但一個國會委員會進行質詢後得出的結論認為,上述權力存在被人濫用的可能性,又指出基於民主原則,選民理應擁有全權決定國會的組成。這一點在《憲法》第七條及第24條亦有提及,規定國會參眾兩院的成員應該「由人民透過直接選舉產生」。因此,澳洲國會,明確指出:「眾議院或參議院均無權褫奪任何國會議員的議員資格。」即表示,聯邦國會目前並無權力驅逐任何議員離開國會。
Australia's newest senators are headed to Canberra to learn the ropes before parliament returns. (AAP) Source: AAP
"A House does not have power to expel a member from membership of a House." (Parliamentary Privileges Act 1987 s.8)
當然,正如國會有權透過立法限制國會議員的權力或特權,亦可透過立法形式廢除或修改《國會特權法案》,重新引入褫奪議員資格的條文,在將來以任何理由或有限理由褫奪國會議員的資格。但此舉是否明智?畢竟國會當年頒布《國會特權法案》、限制剝奪國會議員資格的理據相當充份及合理。尤其是當一個政黨佔據國會大多數席位、成為執政黨之時,驅逐或褫奪其他國會議員議員資格的權利便相當容易遭濫用。同時,按照民主制度的原則,一名國會議員是否仍有資格留任職位,理應留待選民在選舉期間作出決定。
值得一提的是,澳洲部份議會仍然擁有褫奪議員資格的權力,包括新州州議會。當一名議員被判定觸犯不值得繼續留任議員的行為時,或該名議員繼續留任可能會造成議會蒙羞,議會便可行使驅逐有關議員的權力。但在常見的情況下,在辯論褫奪議員職務進行前,法庭、皇家調查委員會或廉政公署都會首先進行聆訊,調查有關人士是否有作出非法、不誠實或賄賂行為;而有關人士一般均會提早在未被正式褫奪議員資格之前提出請辭。故此,驅逐議員離開議會的情況實屬相當罕見。
然而,國會卻仍然有權由於有關議員行為不檢或違反議事規則等情況,而暫時停止其職務;換句話說,按照目前法律,有關議員在議會外的行為將不能令其被逐出國會。此外,國會亦可透過正式動議譴責部份議員所作出的言論,但譴責動議一般會用於執政黨的內閣成員,同時亦不會對有關議員進行罰款或暫停職務等實質處分。故此,要對任何國會議員所作的不當行為作出「懲罰」,權利確實落在選民手上。大家在投票時,務必謹慎地作出抉擇,確保有關候選人確實有能力並符合資格擔任議員。
Mpiga kura aweka kura yake ndani ya sunduku la kura Source: A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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