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會由70名議員組成,其中35名經由五個地方選區選民透過直選產生,其餘一半則經由功能界別選舉產生。功能界別(functional constituency),亦稱為「功能團體」,在香港1997年主權移交前稱為「功能組別」,代表指定商會或行業選民,在立法會會議上發表意見並進行表決;因此,功能界別亦被稱為「職業代表制」(professional representation)。
職業代表制是20世紀早期代表不同職業階層意見的制度,如中華民國在修憲前的國民大會有職業、婦女、海外華人團體選出代表,立法委員中亦有人由職業團體選出;過去1929年奧地利的上議院、法西斯時代的意大利及佛朗哥時期的西班牙議會等,亦有使用「職業代表制」制度。
但由於現今資訊及輿論發達,民眾可隨意表達多元意見,令目前仍實行此種選舉制度的國家或地區屈指可數。除了愛爾蘭及斯洛文尼亞的上議院外,香港和澳門是兩個仍使用功能組別制度選出部份立法機關成員的少數地區。
香港的功能界別制度源於香港殖民地時期。事緣香港政府於1984年7月18日發表一份有關香港政治制度的諮詢文件 -《代議政制綠皮書》。
該份文件被視為殖民地時期香港的政制改革的開始,建議1985年立法局試行間接選舉,其中24名議員分別由選舉團和功能組別選出,每類各選12名;而選舉團的成員,包括所有市政局、區域市政局及區議會的議員。至於其餘議席,則透過港督委任而產生。
綠皮書同時建議,1991年行政局的非官守議員中,最少應有八名由立法局非官守議員互選出來,但建議最終一直未能實現。1991年《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通過後,國際法律家委員會訪港後曾指出,功能組別或抵觸人權法中「選舉權必須普及而平等」的條文,原因包括制度賦予的授權過於狹窄及受限制,以及部份選民可以投兩票(即分區直選及功能組別)。
Journalists film a protester defaces the Hong Kong emblem inside the meeting hall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in Hong Kong, Monday, July 1. Source: AAP Image/AP Photo/Kin Cheung
港英政府當時強調功能組別是臨時性的過渡安排,以取代港督委任議員的做法,長遠而言將按照《基本法》第68條所規定的終極目標,以普選產生立法會所有議員。
前港督彭定康在1992年政制改革中,提出在1995年立法局選舉中新增九個功能組別,並改革功能組別選舉方法、法團選票改為個人選票,令合資格功能組別選民人數增至270萬人;但被中國當局批評鑽《基本法》漏洞,時任國務院港澳辦主任魯平在1993年3月公開罵他是「千古罪人」。
香港主權移交後,立法會繼續沿用功能界別及地區直選兩個選舉辦法。
目前,立法會共有29個功能界別,包括鄉議局、漁農界、保險界、教育界、法律界、會計界、工程界、醫學界、勞工界、旅遊界、社會福利界、商界、 進出口界、金融服務界、資訊科技界、飲食界、區議會等。
除了在部份功能界別中少數選民有權以個人身份投票外,其他公司票及團體票等選舉模式中,從事該行業的一般僱員及從業員均不具投票資格;換而言之,大部份功能界別其實僅代表該行業中一小部份人(一般是僱主或資方),未能全面反映全體從事該行業的市民之意見。
英國殖民統治下,行政和立法兩局一開始就全部是委任議員,成員也一向來自商界及專業界別,所以有不少市民指責功能組別議員為政府立法及提出建議的「擋箭牌」,往往特區政府可以藉這批被指為「特權階層」的足夠票數順利通過,而漠視市民的發聲權利。
同時,不少功能界別都出現自動當選的情況。民主派希望直接將功能界別取消,以全面進行地區直選來達致普選。
與此同時,建制派人士則認為取消功能界別將造成「多數人暴政」,會導致免費午餐及民粹主義大行其道,因此為求保留功能界別,支持擴大功能界別選民基礎。
Hong Kong police have made a series of arrests following the storming of the territory's parliament. (AAP) Source: A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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