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提要:
- 政府對遭受家暴租客實行新措施包括可讓家暴受害人即時斷租
- 家暴受害人亦可選擇留在租住物業內並要求法庭向施暴者下逐客令
- 家暴受害人不需為家暴造成的物業損失作賠償
- 新州亦於三月底更改租賃法,住客可以在物業內作些微改動
最近政府因為新冠疫情對業主和租賃人仕的權益進行臨時改革,包括如果租客或他們的子女是生活家庭暴力的情況下,他們可以立即結束他們的租約又或者如果他們想留在租住的房屋,亦不會受到不公的對待。
根據新州公平交易廳的資料顯示,每個人都有權自由生活和免受家庭暴力威脅的權利。如果有租住房屋的人士面對家庭暴力,他們需與警方或家庭暴力的支援機構尋求協助之外,為了保障他們的安全,現時政府亦容讓他們在有需要時,可以離開暴力的環境而即時結束租約。 他們只需要向房東和其他同住租客發出一個家庭暴力的終止租賃通知, 便可以退租。
如果遭遇家庭暴力的一方決定留在租賃物業, 而如果他們經已由法庭獲得家暴令(AVO), 那麼,進行家暴的一方便要立即搬離物業,同時,業主與其租約亦會即時終止。同時,租約將會自動將租客改為是遭受家暴人士一方。
又或者遭受家暴人士的資料並非在租約上, 他們亦可以要求業主或物業代理在協議中改他們為租客。如果業主或代理人拒絕,有關人士可以向新州民事及行政法庭申請將他們列作是當初租約上的租客。
如果遭受家暴人士是住在公共房屋,他們便需要向有關當局查詢。
新州亦經已由3月23號起對2010年住宅租賃法案和2019年新住宅租賃法規進行修訂。例如業主現時須提供清潔和具合理狀態並“適合居住”的物業予租客。當中包括7個最低要求,包括物業需要結構良好、每個房間均有充足的自然或人工照明、足夠的通風和有浴室設施等等。
業主亦要確保室內裝有煙霧警報器,並要確保煙霧警報器能正常運作。而對於租客不能對物業進行改動亦有了修改,新法例讓租客可以進行微少改動而業主並不能作無理的反對。同時,如果租客要終止一些三年以上的租約,租客要賠償的金額亦有所改變。如果大家想知道詳情,請上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