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國元勛創建總統一職,但為避免總統職權遭人濫用,於是設立彈劾的制度。《憲法》因而賦予美國國會眾議院「唯一可以提出彈劾總統的權力」、賦予國會參議院「唯一可以審理彈劾總統的權力」,又賦予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主持彈劾總統議案的程序。同時,亦規定:「總統、副總統和合眾國的所有文職官員,因叛國、賄賂或其他重罪和輕罪而受彈劾並被定罪時,應予免職。」雖然上述各項罷免總統職位的原因未有得到清晰的定義,但回顧歷史,提出罷免總統的原因一般涉及貪污腐敗及其他濫用職權的行為,包括試圖干擾司法程序。過往,曾經有三位總統被國會議員提出彈劾,但沒有一位最終被直接成功彈劾。其中一位前總統尼克遜(Richard Nixon)在1974年彈劾議案開始審理前就自行提出請辭;另外兩名前總統莊遜(Andrew Johnson)及克林頓(Bill Clinton)則分別於1868年及1998年被眾議院提出彈劾動議,但最終參議院卻由於票數不足而彈劾失敗。其中,莊遜被指控濫用職權等的罪行,參議院最終以35票支持、19票反對,以一票之差未能達成三份之二參議員支持的要求,未能成功彈劾莊遜。而克林頓則被指控作出虛假證供及試圖妨礙司法公正等罪名,參議院最終分別以50-50票及45-55票的表決結果,同樣未能獲得三份之二議員支持,否決彈劾克林頓。正如上述所提及,彈劾總統的程序由眾議院(即國會下議院)開始。眾議院435名眾議員首先辯論及表決是否就總統的行為,透過審理彈劾決議案(或稱之為「彈劾條款」),向總統提出起訴。若彈劾決議案獲得大比數過半數支持,議案便會交由參議院進行彈劾審理。在彈劾總統的程序中,國會的眾議院議員可被視為起訴人或檢控官;參議院議員可被視為陪審團;聯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則負責主持案件(即「彈劾議案」)的審理。若彈劾議案得到三份之二參議員投票支持,總統即被定罪及罷免總統職位。報道,若總統、副總統或涉案官員的彈劾罪名成立,則會被立刻解除職務;同時,參議院亦有權禁止其將來在聯邦政府中擔任任何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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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眾議院議長、民主黨佩洛西(Nancy Pelosi),宣佈針對總統特朗普,啟動正式彈劾調查程序。特朗普早前被傳媒揭發,於同年七月與烏克蘭總統澤連斯基(Volodymyr Zelensky)通話時,曾施壓要求對方調查美國民主黨總統參選人兼前副總統拜登(Joe Biden)兒子的黑材料。佩洛西抨撃特朗普,利用其身份作出對個人政治有利的行為,有違總統的就職誓言。第116屆美國國會眾議院有235名民主黨議員、199名共和黨議員及一位獨立議員,民主黨要在眾議院通過彈劾特朗普的決議案可謂「輕而易舉」。而在參議院方面,100名參議員中則有53人屬於共和黨、45人屬於民主黨,另外兩名為獨立議員;要在參議院成功裁定特朗普罪名成立並將其彈劾下台,卻需要最少67票,亦即民主黨即使取得兩名獨立議員的支持,仍需要成功拉攏至少20名共和黨參議員支持,方能成功將特朗普彈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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