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欖球運動員佛勞(Israel Folau)2019年4月初在社交媒體Instagram張貼一張反同性戀的圖片,當中指出「醉酒者、同性戀者、姦淫者、騙子、盜賊、無神論者、崇拜偶像者,地獄已為你預留位置」。,佛勞有關行為觸犯本地欖球運動員行為守則,正式終止與他簽訂的四年。佛勞表示,將考慮採取進一步行動,包括就事件提出法律訴訟,但最終錯過了提出上訴的最後限期。
欖球協會決定終止佛勞的僱傭合約,是根據一般球員合約條款而作出,當中指明所有欖球協會所僱用的球員均必須遵守協會所訂明之;而行為準則的序言則簡單概述了澳洲欖球協會的核心價值觀,即旨在為所有參與體育賽事的人士,提供一個安全、公平及包容的環境,包括規定運動員必須「恰當地使用社交媒體」。
行為準則指明,運動員若發表「任何可能有損賽事最佳利益、形象及福祉的評論」,則屬違反行為準則。此外,守則亦要求運動員,「不論其他人的性別、性別認同、性傾向、種族、文化或宗教背景、年齡、是否殘障,都要平等、公平及有尊嚴地對待任何人。」表示,澳洲欖球協會認為,佛勞明顯違反上述所有條款,尤其是協會早已在2018年4月就類似行為向佛勞,令該組織有權且有合理理據單方面終止合約。
另一邊廂,佛勞可以兩方面提出反駁 - 程序公義及實質性不公平。首先,欖球協會在進行聆訊前,已,即將終止雙方的合同;同時,國家隊主教練謝家(Michael Cheika)亦在聆訊結果公佈前已透露,自己將再將佛勞選入國家隊的比賽陣營中。而至於實質性不公平的方面,安德森認為佛勞可以舉出兩個論點,其一是行為準則中「恰當地使用社交媒體」的定義過於主觀性,恰當與否根本是由協會管理層單方面全權決定。
第二,今次事件的核心牽涉佛勞的。雖然澳洲並未訂立或,但澳洲卻承認,當中第18條列明任何人均擁有思想、良心及宗教自由。若佛勞提出這一論點,法庭則需要考慮並決定欖球協會向佛勞個人信仰自由所施加的限制,是否合理、必要及相稱,特別是這一點與另一項列明於《公約》第2條及第26條所保障的基本權利互相衝突,即任何人不應因其性取向而受歧視。
然而,新州1977年中卻有條文保障一個人不應因其種族及宗教起源而受歧視;同時,2009年亦禁止僱主因僱員的個人的宗教信仰而終止雙方之僱傭關係。而事實上,澳洲欖球協會本身制定的會員保障政策,更比新州的法例條文更為清晰,特別指明不容許任何歧視他人「宗教信仰或宗教活動」的情況出現。佛勞可以因此提出,欖球協會單方面終止合約,根本違反機構本身的會員保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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