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livia與她的伴侶在布里斯本租住一間住宅單位已有12個月。她表示,該單位熱得像桑拿浴室,聲稱自己簽署合約之時一心以為房東會為他們安裝空調系統。
她說,若沒有空調系統,單位內的濕氣及炎熱的情況實在令人難以忍受,影響他們的日常生活及睡眠質素。不幸的是,他們一直向地產經紀要求安裝冷氣,但依然未能如願。
最終,兩人需要提出自行支付空調系統的費用,又提前終止租約並重新商討合約條款,才能加設冷氣。她說,若果知道業主根本不會為他們安裝冷氣,當初或根本不會簽署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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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業主是否有責任確保物業舒適涼爽?南澳房地產研究所政策顧問愛德華茲(Paul Edwards)向表示,是沒有的。他說:「租客一般會認為,業主有義務安裝空調等設施,但這事實上並非強制性義務。」
假如租客被視為一名可靠的租戶,最簡單容易解決問題的方法就是向業主提出請求。愛德華茲更表示,若住客願意承擔部份安裝費用或支付更高租金,業主一般會更容易接納有關的請求。
他又鼓勵業主多聆聽租客的請求,畢竟業主當然希望租客繼續租住單位並作為一個良好的住客。
他提醒租戶,若業主或地產經記在租客視察物業時表示會安裝空調系統或風扇,在簽署合約前應確保有關承諾已列明在租約內。按照目前的法例,在南澳,業主必須定期維修喉管等屋內基本設備,並確保其運作正常。愛德華茲指出,有部份州及領地容許租戶在物業內飼養寵物,並對物業進行輕微改動,如安裝百葉窗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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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即使各州之間存在差異,但似乎基本原則大致相同:法例並未要求業主在物業內安裝空調或冷氣系統。
在西澳,州政府在2017年發表的消費者指引指出,業主有責任負責維修物業內本來已存在的設施,包括煮食爐、熱水系統及空調系統。
而在維州,業主應負責任何其所提供的物品及設備的保養及維修,但若空調系統是由於租客的疏忽而造成損壞則不受此限。而若有關設備在正常使用的情況下自行出現故障,租客及房東均可能需要承擔有關責任。
至於新州,若任何設施急需進行維修,租戶必須立即聯絡業主或地產經紀;若在合理時間內仍未進行緊急維修,租戶可以自行進行修理,並向業主追討最多1,000元的維修費用。南澳社會服務委員會(Council of Social Service)的沃默斯利(Ross Womersley)表示,對於低收入及租住較為簡陋住宅的人士的狀況較為憂慮,因為他們一般所居住的物業均欠缺其他高級住宅可能擁有的空氣調節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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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表示,目前未有法例要求業主為租客提供一個能抵禦酷熱天氣的物業。他指,社會服務委員會過往一直連番促請政府(包括聯邦政府以及州及領地政府)在法例中加入有關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