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例模糊】全裸搜身被濫用?

120 people have been strip-searched in NSW since the start of the year.

File photo Source: AAP

有數字顯示,新州警方進行全裸搜身的次數正在不斷上升。但與此同時,新州警方卻被批評濫用全裸搜身的執法權限,甚至可被視作違規。究竟相關法例有何要求?余睿章在今集「時事百寶箱」為大家講解。


被執法人員進行全裸搜身,可以是一個具有侮辱及冒犯性的經歷。在一般情況下,全裸搜身進行期間,有關人士需要在警員面前脫去所有衣服,按照指示「蹲下並咳嗽數聲」、彎腰等扭曲其身體。全裸搜身,理論上必須基於警員合理懷疑的情況下,並要有「緊急或嚴重需要」為達到搜查的目的,方能進行;但除了這個要求外,法例未有為警察提供清晰的指引,指明全裸搜身需要在什麼情況下方可作出。在不涉及警方執法的情況下,未經對方同意下要求或強迫他人脫光衣服可被視為嚴重侵犯他人身體的罪名,故此全裸搜身必須局限於緊急情況下的終極執法手段。

但有數字顯示,新州警方進行全裸搜身的次數正在不斷上升。根據顯示,在懷疑案發現場(即並非在警署之內)進行即場全裸搜身的次數,在四年內增加接近47%;但搜身期間,平均有64%次都未有搜獲任何物品。高級講師新德斯(Vicki Sentas)博士及格魯斯(Michael Grewcock)博士根據《信息自由法》所取得的數據以及雪梨Redfern法律支援中心的全裸搜身,發現警方進行全裸搜身的次數,由2005-06年度的277次,上升至2017-18年度的5483次,數字在不足12年內增加了接近20倍。

兩名學者的,新州監管全裸搜身的法例不足以保障國民的應有權利,亦未能令不當使用全裸搜身程序的警員負上應有責任。結果顯示,情況不單局限於個別警員誤解進行全裸搜身的法例要求,而警方內部亦對法例應如何實行存有系統性問題。根據新州警察廳的數據,2018-19年度進行的全裸搜身,有91%都涉及懷疑藏有違禁藥物,但最終只有三成個案成功進行刑事起訴;而在成功起訴的個案中,有82%涉及藏毒、16.5%涉及供應毒品、1.5%涉及藏有危險武器。
Strip searches in the field resulting in charges
Source: The Conversation
雖然研究人員無法取得個別個案的詳細資料,難以了解警員要求進行全裸搜身的原因,但學者認為,涉嫌藏毒根本未足以構成法例所規定的,容許警方進行全裸搜身,情況正好顯示警員的日常執法存在經常性違規行為。

在澳洲,目前未有單一一套有關全裸搜身的「最佳指引」,有部份州份對警員進行全裸搜身的要求與新州相差不大,甚至比新州更為寬鬆。在北領地及西澳,警方進行全裸搜身的權利幾乎是毫無限制。但在南澳、維州、澳洲首都領地、塔州及昆州,當地就全裸搜身的監管制度卻存在一些相當值得考慮的元素,當中包括按照涉嫌觸犯的罪行種類限制全裸搜身必須在即場進行抑或在被捕後進行、強調一般情況下應僅使用正常搜身程序、設立強制性保護私隱的措施等,無一例外。

在新州,執法行為監管委員會(Law Enforcement Conduct Commission)已開始就新州警察廳被指違法進行搜身程序的情況。而一份2019年6月的新州警方亦披露,警察廳內部已就有全裸搜身程序或構成違規或觸犯法例,而且相關法例亦未列明清晰指引,表示憂慮。
A NSW Police Force sign
A NSW Police Force sign Source: A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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