萊爾曼 (Bruce Lehrmann) 起訴十號台 (Network Ten)及記者威爾金森(Lisa Wilkinson)的誹謗案,聯邦法官李米高(Michael Lee)上星期裁定萊爾曼敗訟的同時, 更用強烈的措辭指「萊爾曼有強姦希金斯(Brittany Higgins)」。
目前,萊爾曼與希金斯在國會發生的「涉嫌強姦案」尚未審結,之前案件亦曾試過因為「傳媒喧染」的問題而導致解散陪審團等問題,之後希金斯更因為心理健康理由而撤銷控告。
隨著今萊爾曼告「十號台」誹謗案敗訴,李官亦用了強硬措詞來宣判案件,包括稱萊爾曼「強姦了希金斯」、以及形容對方「逃離獅坑又拆返」。
這些是否會被接納為「國會強姦案」的法律參考或證據而令案件再次績審?
而李官強調,民事案裁決是根據「相對可能性衡量」原則( this is a finding on the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這原則有何重要性?
梁焱剛請到新州刑事律師溫亷棋(Gary)為詳細解釋今次案件的種種法律觀點。
溫律師亦會解釋,若一些重大刑事案件受到大量輿論壓力下,雖然會影響陪審團觀感,但為何有時亦反而有機會對被告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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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案法官裁定「萊爾曼強姦希金斯」會否令他再陷官非?
SBS Chinese
24/04/2024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