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指,澳洲原住民福勒循民事訴訟要求《雪梨晨驅報》,以及新聞集團旗下《澳洲人報》、天空新聞,就其於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期間,在Facebook專頁內的留言負責。
新州最高法院星期一(6月24日)裁定福勒可獲賠償,但未就評論的內容是否誹謗作出裁決。
在聲明中稱,福勒拘押在北領地Don Dale青年中心時,遭職員虐待,包括被蒙頭綁在椅上,觸發展開皇家聆訊調查,故傳媒機構應該知道,有關他的貼文會有「誹謗性注視的重要風險」,所以傳媒機構本可以選擇監控或隱藏評論。
新州最高法院大法官羅斯曼(Stephen Rothman)裁定,在法律上,傳媒機構被視為第三者評論的監察者,所以要對評論負責。
又稱:「他們並不是單純評論的傳遞者。為商業目的而運作,鼓勵發表評論。」
代表被告的律師認為,傳媒不能日以繼夜過濾Facebook上成千上萬個留言。
該決定可能會對媒體公司如何使用社交媒體產生廣泛影響,因為今次訴訟所針對的並非傳媒的報導及言論,而是其社交網站上的評論,傳媒機構亦都需要負責。
過去,只有那些在Facebook上發表評論,或者被通知之後,未能刪除評論的人才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