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州 7 月起實施新例,任何車輛繞過閃燈或響號中的緊急服務車輛,時速不得超過 40 公里。
違規罰款額為 227 元。
若緊急服務車輛行駛時正在閃燈或響號,按理所有車輛應讓路,因此新例適用於停泊中、準備停泊或慢駛的緊急服務車輛。
當局在公布新例時,找來一名救護員談及一次在路邊搶救傷者時,差點被一部貨車撞死。
當局期望新例可減少緊急服務人員執勤時的傷亡數字。
緊急服務車輛包括警車、救護車、特別緊急服務 (SES)、維州路政處 (VicRoads),新例適用於所有路面和行車線。
在部分情況下,例如未有在警方路障前減速,不扣分,但法庭罰款最高 793 元。在維州歷史上,有 28 名警員於路旁攔截汽車時殉職,對上一次殉職個案發生在 200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