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開工無收工】加班趨勢增加 「合理加班」權利知多少?

有人面對工時超出「工作時間」壓力,但僱員有甚麼權利拒絕加班要求?

A woman working at a laptop on a round wooden table

員工期望在新冠大流行後居家工作,可以為工作提供更多彈性。 Credit: Tram Mau Tri Tam

卡梅倫(化名)是在墨爾本工作的一位高級軟件工程師,他的工作通常是全天候的。

現年 45 歲的他說:「如果網站在任何時候出現故障,你有責任到場並即時解決問題。」

「我認為公司現在是這樣期望。」

他說在這一行,加班是無可避免的。

「公司可以在合同訂明,現在(這一行)全都這樣做 — 他們只是說你的合同規定你要在公司需要你的任何額外時間工作。」

卡梅倫說他相信這一股來自矽谷的趨勢正影響他的工作生活。

這名兩子之父說:「就我個人而言,我正在努力成為一個好父親和好丈夫,而不是為一份工作「賣命」。」
何謂工作場所的適當工作時間,最近成了新聞熱話。

Change.org 的前負責人魯格 (Sally Rugg) 在擔任國會獨立議員瑞恩 (Monique Ryan) 的幕僚長幾個月後。今年較早時將瑞恩告上法庭,聲稱她在被要求一周工作超過 70 小時的「不合理時間」後被不公平地解僱。

一名聯邦法院法官在 3 月份裁定,瑞恩繼續僱用魯格是不合理的,兩人將於未來數周內就案件管理聆訊碰頭。

雖然此案尚未有定案,但已引發起一場關於工作時間和工作與生活平衡的爭論。

關於加班有何規定?

在雪梨張伯倫律師行 (Chamberlain's Law Firm) 任職律師的特翰 (Antonia Tahhan) 表示,僱員需要查看他們的企業協議或合同中是否有加班規定或合理的額外工作時間。

她說:「僱員需了解根據合同他們需要做什麼,以及他們簽訂的合同有甚麼條件。 」

公平工作調查專員署 (The Fair Work Ombudsman) 將一名全職僱員的最長正常工時定義為每周 38 小時,又將加班定義為:超出一名工人正常的工作時間、超出約定時間或超出該時間範圍的工作。如果加班不合理,僱員可以拒絕加班要求。

特翰指「合理的額外工作時間」沒有法定定義,但法院曾根據個別情況界定加班的定義。

她說:「讓僱員了解本身的權利和享有的東西,以及他們得到正確的補償,這一點非常重要。」
Antonia Tahhan is an associate solicitor in corporate, commercial and workplace law
雪梨張伯倫律師行 (Chamberlain's Law Firm) 任職律師的特翰 (Antonia Tahhan) Source: Supplied
卡梅倫說,每當值班時,會透過傳呼機收到有關問題的警報。

他說:「然後你必須察看問題並嘗試解決,即使是凌晨三點。」

卡梅倫指在下午五點到翌日早上九點之間,他待命的報酬只是額外多 50 元。

他談到問題的優先次序時說:「會根據事件的嚴重程度加班,就如事故或類似數據洩漏事件。」

他舉例,他的團隊在凌晨 4:30 分下班,幾小時後而返回工作,開始朝早的工作。

他說:「如果每個人都工作到凌晨 4:30,你也要努力跟上。」

卡梅倫說:「當一個行業要求這麼多的時候,你很難留在這一行。」

他說這是無薪加班,僱員感到來自同事的壓力,要在前一晚夜放工後翌日一早起來。他認為並不公平。

近月與加班有關的案件成為法庭熱話。

金融業工會 (The Financial Services Union) 已代表四名經理對澳洲國民銀行的過量、不安全和不合理的工作時間興訟。

歌頓律師行 (Gordon Legal) 也代表一群初級醫生發起集體訴訟,指控一些醫療服務機構未能向受訓中的醫生支付未獲編更的加班費。

他們聲稱僱主沒有按照勞資協議支付加班費。

特翰根據公平工作申訴專員提供的資訊,指出幾個行業值得關注。

她說:「公平工作調查專員署最近發表的報告顯示,這情況在酒店和餐飲業,以及大型企業等都很普遍。」

這些報告是基於工人欠薪和報酬過低得出結論,申訴專員表示對大公司的調查是當務之急,而在 2022-23年的調查重點是咖啡店及快餐業。

雪梨大學商學院副教授諾克斯 (Angela Knox) 表示,工作可能會更加緊張,而人手短缺是一大問題。

她說:「許多人工作與生活間失去平衡,他們在疫情期間工作更為緊張,其中很多人可能、曾經或可能會無聲無息地辭職。」

她指許多僱員可能不知道何謂合理的加班要求。

僱員加班工作的權利

Aerial view of a woman working on a laptop
居家工作人士可能很難為生活和工作劃清界線。 Source: AAP
特翰說,《公平工作法》第 62 條規定了甚麼是合理要求。

《公平工作法》規定,在確定合理的工作時間時,需要全面考慮業務需求、個人情況、發出的通知、行業中常見的工作模式、僱員的角色和負責水平,以及對僱員健康和安全風險等各方面。

她說:「若要求僱員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上網、處理電郵和工作,就可能被認為是一個合理的額外加班。」

公平工作申訴專員署表示,假如要求不合理並考慮到疲勞等因素,僱員可以拒絕加班。

特翰說,居家工作者也會養成不良的加班習慣。

她說:「我猜僱主不想對願意繼續工作的僱員承擔責任,這也有一條很好的界限。」

「根據個人經驗,我會在 5 點過後悄悄工作,而將 5 點 30 分設為期限,而我是自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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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7 March 2023 4:10pm
By Stephanie Corsetti
Source: S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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