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 間相關公司,被當局控以「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名,案件一拖用拖,原訂於2022年9月開審但兩度押後。案件今日(12月18日)開審,預料審訊80日。
案件安排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等法院)開審,由高院的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李素蘭及李運騰審理。今日上午有超過30名傳媒人士通宵排輪候記者席入庭聽審。
由清晨起,西九龍裁判法院外就有多名市民和多家傳媒排隊輪候入庭聽審。 Source: AP / Vernon Yuen/AP
大批警員在法院外巡邏,反恐特勤隊持槍戒備,香港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到場視察。
黎智英的囚車在約7點半到達法院。 Source: EPA / BERTHA WANG/EPA
據現場消息指,警方以過百警力在西九龍法院外一帶佈防,所有進入法庭的車輛均需經警方安檢,包括爆炸品搜索犬檢查及以伸鏡進車底檢查是否有危險品。
而包括澳洲、英國、加拿大、新西蘭及瑞士的駐港領事館,均有派員到場旁聽案件。
(右起)英國、加拿大、瑞士、澳洲和新西蘭的領事館代表在香港西九龍裁判法院外等待進入法院。 Source: AP / Vernon Yuen/AP
今日的審訊主要是處理法律爭議問題。代表黎智英的辯方資深大律師彭耀鴻陳詞時稱,本案對「串謀發佈煽動刊物罪」的檢控時限超過限期。
他指,根據《刑事罪行條例》,控方如要就煽動罪行提出檢控,只可於犯罪後6個月內作出,而控方列出的涉案文章介於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24日,因此檢控期限應至2021年12月24日,但黎智英同月28日才正式以「串謀發佈煽動刊物罪」起訴。
審訊在早上11點半休庭,約於中午12點再開庭。
黎崇恩:沒有陪審團的審判騙局
身處台北、三年沒有見過父親的黎崇恩接受路透社訪問時表示,這場審訊是由三名政府委任的法官組成,是沒有陪審團的審判,是一場騙局。
只要你想到這是一場完全的審判表演,實際上就沒有任何焦慮。結果已經預先確定了。
黎崇恩又表示,據他理解,父親的健康情況「還可以」。「他已經76歲了,在過去的三年裡一直被單獨還押,所以我無法想像這對一個人在生理和心理上會有何影響。」
「我總是反反復復地想,我是否寧願父親和我在一起,而不是為了他人的自由而站出來?我的結論是,我對他感到非常的鼓舞,我對父親感到非常自豪。」
黎崇恩早前曾與英國外相卡梅倫會面,討論有關黎智英的案件。而卡梅倫今日亦呼籲港府,釋放可能面臨終身監禁的英國國民黎智英。
黎崇恩(左)曾獲卡梅倫(右) 接見,討論有關黎智英的案件。
Mark Simon:中共判罪代價高
黎智英的美籍私人助理Mark Simon接受SBS中文訪問時表示,這案件拖了一年多才開審,是反映了港府的無能。
案件拖延了這麼久是因為香港政府未能向北京的「老闆」提出一個他們首肯的案情。這樣說可能有點突兀,但判無罪是沒有任何機會,而中共則要為提出起訴而向國際解話。
「我相信黎智英會被判罪名成立,並且判刑會是很重,應該相等於終身監禁。但我相信他會有自由的一天。中共判黎智英入獄要付出很高代價,但釋放他的代價就相對低。雖則可能要一點時間,但中共會想通這個道理。」
Mark Simon 說他最後一次見黎智英已經是2020年4 月的事,而他非常想念這位好友。
Mark Simon 是黎智英的私人助理。
案件時序
香港多家網上媒體,包括 《法庭線》和《庭刊》等,均整合了黎智英案的時序。
2020年8月10日,香港警察國安處以違反《國安法》等罪名,拘捕黎智英、他的兩名兒子及壹傳媒高層等人。警方在壹傳媒大樓搜查逾 8 小時,其後眾人獲准保釋。
同年12月3日,黎智英被落案起訴欺詐罪,9天後再被加控「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須還押候訊。黎智英一度獲准保釋,律政司上訴至終審法院得直,撤銷擔保。
2020年8月10日,香港警方逮捕黎智英,大批警員到蘋果日報總部內進行搜查達八小時。 Credit: GNPHOTO-DAVID/AP
黎智英曾申請永久終止聆訊,指出國安法官任命過程欠透明度,或予人黎得不到公平審訊的觀感,並質疑政府惡意阻攔黎聘英國御用大狀Tim Owen,做法屬「迫害」而非檢控。但申請最終被3名法官一致駁回。
在較早前提訊時,庭上透露壹傳媒前高層張劍虹、陳沛敏等認罪並會以「從犯證人」身份出庭作供。
根據控罪書指出,於2019年4月1日到2021年6月24日其間,黎智英和壹傳媒前高層,包括張劍虹、陳沛敏、羅偉光、林文宗、馮偉光、楊清奇及其他人,串謀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以及與上述人士串謀請求外國機構、組織或人員,對香港特區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行動。
另外,黎智英同時面對兩項涉及國安法的控罪,包括一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案情指黎智英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2月15日,與陳梓華、Mark Herman Simon、李宇軒、劉祖廸等人,串謀請求外國機構或人員,對香港特區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行動;而另一項「勾結外國勢力」罪,則針對他本人於2020年7月1日至12月1日,請求外國對香港或中國實施制裁等行動。
黎智英案是香港首宗涉及「勾結外國勢力」而不認罪案件。根據《國安法》第29條,為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實施,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實施以下行為之一的,均屬犯罪。犯前款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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