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澳洲臨時技術簽證或畢業生簽證的香港人,獲得延長5年簽證的法例上周生效。不過,法例列明,主申請人須在獲批簽證時持有「香港護照」。根據該條例中的定義,「香港護照」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
經本台廣東話組查詢後,內政部上周表明英國國民(海外)護照(即BN(O))在該條例中不是香港護照。
如果當初是以BN(O)申請簽證並獲批,但同時持有特區護照,內政部發言人早前向本台表示:「如果在簽證獲批時,他們持有第二本護照用來申請簽證,他們將需要向內政部更新其資料,以展示他們在簽證獲批時持有特區護照。」
本台其後收到多名讀者查詢,希望了解如果獲批簽證時其特區護照已過期,那麼還算不算「持有」。
內政部昨日書面答覆本台時只重申,要在獲批簽證時「持有」特區護照,才合符延長5年有效期的資格。
至於新政策生效後申請簽證的人,「如果符合所有相關條件和獲得(obtain)香港護照,可以按新安排申請5年簽證。」
本台今日再進一步追問內政部,獲批簽證時擁有已過期的特區護照算不算「持有」,發言人拒絕正面回應,只口頭回答獲批簽證時須持有「現有」(current)的護照,而申請人若有個別情況,可自行與內政部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