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事在必行
據《香港01》報導,中國中央政府一直認為香港應該積極推動23條立法,而早知亦有傳中國中央政府命林鄭月娥在任內完成。不過,對於立法與否、如何立法,據悉中央負責港澳工作的各個部門亦有溫和和強硬兩派。
溫和一方認為香港現存法律已足夠打擊港獨;強硬一方的意見則認為中央應該直接為23條立法,透過加入基本法附件三在港實施,甚至容許國內部門直接在港執法。
在溫和強硬兩派爭持下,有消息人士透露,中央考慮以折中方案解決23條仍未立法而可能引發的法律缺口,讓人大常委會主動就23條釋法,包括說明如何讓一些港英時期的法律適用於國家安全案件,變相將23條的法律作用提前落實。《香港01》形容,這一舉措應該完全超出香港政界人士所料。
消息人士向香港01表示,人大釋法所涵蓋的內容或許會更為廣泛,不排除為23條各罪行定義後,進一步向港府作出指示,須在23條立法前以現有法例規管,「從樂觀方向去想,23條立法的壓力可以舒緩一點,但從悲觀方向去想,就是中央在催逼港府自行立法。」
根據中央政府的要求,特首林鄭月娥稍後將向中央提交一份有關取締民族黨的報告,不排除中央將就這份特首報告作出進一步解釋,包括對23條的解釋。
什麼是23條?
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指「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2002年7月,香港大律師公會曾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提交,提到理解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有責任就第23條自行立法,但同時認為香港現行法例大致上已禁止第23條開列的行為,無必要因第23條而需訂立新的罪行或制訂新的條例。當時公會又提到,「公會留意到雖然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分裂國家均不屬存在於普通法的罪行,但現行法例已有足夠能力對付顛覆及有助分裂國家份子達其目的之活動。再者,公會亦欲指出叛國、煽動叛亂、分裂國家及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等罪行根本就不是各據一方;它們涵蓋的犯罪行為實質上有著很多重疊之處。」
2003年香港政府就23條立法時遇到強大阻力,恐懼「魔鬼在細節裡」之餘,加上當時種種民怨,最終觸發 50 萬人上街反二十三條。後來,在立法會投票時,因為自由黨改為不支持香港政府,使香港政府沒有足夠票數立法,最後撤回方案。
香港回歸後人大兩次主動釋法均引起爭議
自香港回歸中國後,中國中央政府曾五次就基本法釋法,第一次是1999年,而最近一次是2016年。五次釋法之中,兩次為人大主動釋法,而兩次均引起社會爭議。
人大常委會第一次主動釋法為2004年,當時社會就政改討論。2004年4月6日,人大常委會就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和法案議案作解釋,而產生辦法亦由「三部曲」變成「五部曲」。
第二次主動釋法為2016年的宣誓風波,時任香港特首梁振英及港府入稟司法覆核,要求剝奪梁頌恆和游蕙禎的立會議員資格。人大委員長張德江在判決前突主動提出就公職人員宣誓要求釋法,並於同年11月由人大常委會通過,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公職人員必須依法真誠地作出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宣誓,並謹守誓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