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制及內地事務局今年5月向立法會提交文件,就《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提出修例,如未經同意披露當事人資料,導致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心理傷害,即屬犯罪,並建議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5年。當局並建議,從四方面擴大私隱專員權力,包括刑事調查和檢控權力,准進入處所檢取文件或物品,及為預防大規模「起底」,可向法庭申請禁制令等。
有傳媒報導, 由多間企業組成、以新加坡為基地的亞洲互聯網聯盟(Asia Internet Coalition),成員包括Facebook、google及Twitter等,去信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就修例表示憂慮。
報導引述信件內容指,聯盟關注香港修訂私隱條例所帶來的影響,修例或會令其員工陷刑事責任。聯盟主席Jeff Paine在信中指,聯盟亦反對「起底」,但條例的字眼非常模糊,令其員工可能容易惹上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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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在信中續指,修例可能令在互聯網分享資訊變成犯法,建議當局應清晰定義犯法定義,並與聯盟展開視像會議。他在信中更指出,要避免修例制可能波及多間科技企業,只能撤出香港,不再提供服務。
而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發言人回應指,曾收到這封信件,又指新修例對打擊「起底」是必須的,而此修訂亦不會影響言論自由,條例清楚訂明該等罪行的界線。
Facebook、Twitter 以及 Google 拒絕回應該封信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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