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澳大利亚广播公司ABC的报道,当年,这位40岁的已婚男老师在这名女学生中学最后一年的学习中多次对她进行性侵犯,当时她只有十六、七岁。他在一次宗教静修会中遇到了该名女生,后来发展成为性关系。他曾在北郊学校的教室里和去受害者家中进行每周辅导课时,对其进行性侵。
最初,这名男老师一直坚称是受害者想要“建立关系”,他对她置之不理,后来,他承认了 10 项指控,包括对儿童进行性侵、猥亵交易和鼓励儿童进行性行为。该男子被判处。
在本期《现场说法》听众热线节目中,朗伦律师事务所Lawren Legal的主任律师张卓轩从该案例出发,介绍一下如何保护和应对青少年性侵害的问题。以下以问答形式呈现。
1. 在这起案件中,珀斯天主教中学的一名教师声称,他对这名青少年女学生的性虐待是一种“互惠互利的关系”,他已被判入狱六年多,法官抨击他的解释是企图“指责受害者”。那么,请问我们该如何对“性侵”下一个定义?“强奸”又是一个什么样的概念?
性侵犯是指任何让人感到不舒服、害怕或受到威胁的与性有关的不受欢迎的行为。当一个人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被强迫、欺骗或胁迫发生性行为时,就会发生这种情况。性侵犯包括不想要的或不适当的触摸或亲吻一个人的身体,未经对方同意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以及强奸。它还包括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让对方发生性行为,比如在对方面前手淫或强迫对方看色情片。
强奸通常指未经同意,用阴茎、物体或身体其它部位插入生殖器、肛门或口腔。然而,不同的州和地区对强奸的定义是不同的,在一些州,强奸一词已经被“性侵犯”所取代。
2. 很多性侵案拉到法庭上,辩护的重点在于到底是被害人主动发生性关系还是被强奸的。我们看到这个案件也是如此。男教师坚称是受害者想要“建立关系”,而其实正如审理该案的华莱士法官所说,这是一个非常具有操纵性、控制性和强制性的情况。而据我所知,即使是在一段婚姻关系里,夫妻之间也存在“强奸”的情况。请问我们该如何来界定到底是“主动发生性关系”还是“强奸”呢?
您的问题实则提出的也是法律上需要认定的,发生行为的时候,当事人是否不知晓并且不认可行为的发生。这通常涉及了两个层面,一方面是是否意识到要进行的行为的性质,另一方面是是否在被恐吓或者被胁迫下进行的行为。
您所提到的婚姻关系并没有让法律认可配偶之间的假定同意。理论上而言,任何的性行为,即便是在同意下开始,任何一方要求停止,都必须停止,否则都构成了性侵行为。
3. 正如我们在这个案件中看到的,很多性侵案的受害者是缺少社会经验的弱势群体——青少年。在这个案件中,原告被性侵时只有十六、七岁,当时由于年纪很小,可以说,她是完全被这位性侵的老师控制了支配自己身体的权利。由于被告是她的任课老师,所以,她当时除了接受也不敢作声。但在十年之后,她终于鼓足了勇气,起诉了当年性侵她的老师。审理该案的华莱士法官评价说,这是“在权力和权威明显悬殊的情况下培养出了一个脆弱的青少年。” 我们不得不承认,遇到这样的情况,青少年确实处于弱势。那么,作为对广大青少年的一种借鉴,我们该如何建立基本的法律意识,去防止或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或者,在事发后如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呢?
正如上述所讲,性侵案件如果性行为的存在没有异议,那么最重要的证明点是发生行为的人是否同意。因此,要保护心智尚未健全的孩子,从平时作为家长和学校就应该让他们获取一些正确的生理知识和让他们了解性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而不是羞于启齿,迫使孩子通过不正确的途径获取相关的知识和信息。甚至在被欺骗和被胁迫的情况下,还自认为自己做错了事情,而自己承担了所有生理和心理的不良后果。如果发生了性侵的不幸事件,第一时间一定要给予受害人信任和安慰,并且陪伴受害人,让受害人明白这不是他/她的过错,同时尽可能,在受害人愿意叙述的最大程度下,询问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做第一时间的记录,记录中所涉及的场所和衣物用品,都在之后报警时提供给警察和专业检测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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