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澳大利亚联邦议会通过了《外国影响力透明度法》(Foreign Influence Transparency Scheme Act 2018) ,最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外国政府对澳洲联邦政府及其政治过程的影响及干涉。
表面上来看,这个新法律好像对我们澳洲平民老百姓甚至对那些热衷在微信群讨论政治的华人移民,都没啥关系。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如果不仔细研究和理解这个《外国影响力透明度法》的效力,我们可能触法了,自己都不知道!
根据法案,如果不幸触法并被定罪,可被判6个月至5年的监禁,具体要看“罪行”的严重性。
那么,到底是什么“罪行”?通外间谍的行为吗?其实并不然。要触犯这个法律,只需要满足三个关键因素:
Source: AAP
- 做了需要注册的行为(registrable activity);
- 做这个行为是代表海外人士或机构,通俗点可说是为“海外主子” (on behalf of a foreign principal );
- 做这个行为的时候,没有注册。
那么,再进一步分析,这三个关键因素,到底是怎么定义的?
所谓的Registrable activity 就是通过一些行为去影响政府的决策。其中,有四种行为是可以被视为是影响政府决策的行为。
- parliamentary lobbying;
- general political lobbying;
- communications activity;
- disbursement activity。
对我们老百姓来说,上述第三、四种,是值得我们留意。
第三种行为 (communications activity )顾名思义就是沟通行为,比如我们讨论和分享这个立法本身其实已经符合了这个 communications activity 的定义了。但我并不担心自己会触犯法律,因为我的行为并非为了任何“海外主子”。
第四种行为(disbursement activity)就是给钱、捐钱、资助。如果你在经济上资助了任何跟政治有关的组织或活动,那么你的行为就符合了这个行为的定义。
再解释下下一个关键要素:怎么才算是“为了海外主子”?
所谓的 foreign principal 主要包括如下四种:
- a foreign government 外国政府;
- a foreign political organisation 外国政治组织(例如:政党);
- a foreign government-related entity, or 跟外国政府有关联单位或组织;
- a foreign government-related individual. 跟外国政府有关联的个人。
这个法案中有针对 foreign principal 更详细的定义,简单点来说,任何跟外国政府扯上一丁点关系的组织或个人都有可能被视作为了 foreign principal 在作出一些举动。
这个 foreign principal 基本是没有什么可争议的,我们要特别留意的是前面加上 on behalf of 的这几个字眼。
关于“为了海外主子(on behalf of a foreign principal )”,这个法案定义了如下四种关系:
- “海外主子”安排做的;
- 为“海外主子”服务的;
- 在“海外主子”的命令或请求下做的;
- 在“海外主子”的指示下做的。
这个安排可以是直接或者间接的,可以是书面的或者是口述的,可以只是一种双方的协议或意向。
这个行为不需要在澳大利亚境内发生。
这个行为也不需要是有偿的行为,“自干五”的义务行为也包含在内。
我个人觉得这个“海外主子安排做的“行为还好,只要没有“海外主子”主动的安排,基本就没事了,但需要留意的是为“海外主子”服务的 (in the service of the foreign principal)。
这里牵扯到一个最重要的问题,那就是:你做的这件事是不是“海外主子”期待中的行为?也就是说,如果你发表了一项言论,涉及澳大利亚政府的某个决策或政策,而在此之前,你参加了某个国家政府主办的学习会议,并公开地说明自己得到了某个任命。这种情况下,你的行为很可能就是属于为“海外主子”服务的 (in the service of the foreign principal)的范畴。
Overview of the chamber during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Question Time at Parliament House in Canberra Source: AAP
最后一个最重要的因素是:你注册了没?
其实,你哪怕是公开地为“海外主子”服务,直接参与政治游说,或者天天发表政治言论,都没有问题,前提是只要你注册过。
在指定的公开名册上注册自己是为“海外主子”服务,那么你就不算是暗地里对澳洲联邦政府及其政治过程作出影响及干涉,反而,注册了就可以光明正大的批评政策、影响政策。
而这就是这一法案的目的:透明度。
所以,我想在这里提醒一下,不少海外同乡会的负责人,虽然多数已经入籍成了澳大利亚公民,经常会因为是侨领的身份,回母国学习、参与母国政府或政党组织的活动、接受母国政府或政党组织的任命职务,这些人如果进行了 registrable activity ,而又在之前没有注册,那么,你们触法的概率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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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是作者根据澳大利亚法律和根据所发生的事实或可能发生的情况,在业余时间持最严谨态度所作的法律学术性分析或阅读报告,并不代表SBS立场或观点,不等同于确切的法律建议,也不代表作者所任职的法律事务所 Robertson Hayles Lawyers 的任何立场。
作者简介
许耀汉律师,SBS特约评论员,澳大利亚执业律师、注册移民律师,在吉隆坡、新加坡、香港、台北、北京等城市工作与生活多年,如今在西澳珀斯提供法律、移民、咨询等专业服务。他曾担任娱乐集团首席运营官和执行董事、互联网上市公司总经理,以及国际会计事务所亚太区商业咨询顾问。他同时拥有西澳大学法律博士学位和计算机与数学科学学士学位,法律学院法律执业高级文凭,澳大利亚国立大学移民法律与执业文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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